陳素庵《命理約言》卷一也有《看用神法》:
命以用神為緊要,看用神之法,不過扶抑而已凡弱者宜扶,扶之者
凡扶即用神也;扶之太過,抑其扶者為用神;扶之不及,扶其扶者為用神。強者宜抑,抑之者即用神也,抑之太過,抑其抑者為用神;抑之不及,其抑者為用神。
如木弱扶之以水,水扶太過,制之以土;水扶不及,生水以金。木強抑之以金,金抑太過,制金以火;金抑不及,生金以土。
至同類之相助,財氣之相資,亦扶也;生物泄其氣,克物殺其勢,亦抑也;是故為日主之用神焉,六神之扶抑日主者是也;有六神之用焉,六神之互相扶抑者是也。六神之用神,即為日主用也。
有原局之用神焉。局中原有之扶抑是也。有行運之用神焉,運中補足之扶抑是也。行運之用神即為原局用也。用神無破為吉,有助則更吉;用神有損為兇,無救則更兇。
命譬之身,用身譬之身之精神,精神厚則身旺,精神不則身衰,精神長存則身生,精神壞盡則身死。看命者,看用神而巳矣。
然取用神之法,雖當(dāng)專一而不雜,亦宜變道而已矣,亦宜變道而勿拘。如正、偏官格,有時制化為用,或生制參用,況行運數(shù)十年,無宜木宜金之理。嘗見富貴之命,不恃一神為用。其專恃一神者,乃補偏救之病耳,亦更有說焉。有體而后有,日主六神體也,扶抑日主六神者用也。茍日主六神,或強不可制,或衰不堪扶,或散漫無倫,戰(zhàn)爭不定,是則休先不成,用子何看?其為下命決矣。